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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寿光供暖“报停费”将取消

发表时间:2014-09-23 09:41:22  来源:寿光新闻网  浏览:次   【】【】【
寿光日报讯 从今年起,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9月1日起《山东省供热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明确提出,供热设施应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
寿光新闻网讯:寿光日报讯 从今年起,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9月1日起《山东省供热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明确提出,供热设施应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今年起取消“报停费” 据了解,此前,我寿光市规定:对已开口正常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用热的,运行成本费按不超过按面积收费的10%收取。因此,具备报停条件且办理报停手续的住户热网运行成本费按2.4元/平方米收取。 我寿光市在暂停或恢复供热时收取一定费用,如正常用暖用户暂停用暖,须交10%的热损费或管道运行费;报停用户申请恢复用暖时,也须交部分费用。“虽然供热具有户间传导等特殊性,但是否接受用热服务是用户的权利。”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而按照以前的规定,即使不用热也要交一部分费用。 从今年起,将全面取消采暖“报停费”。该负责人表示,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也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供暖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工作人员介绍说,这项规定的出台避免了“一户欠费,全楼停暖”现象的发生。 同时,条例中还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标准规范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热企应保证供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按热计量收费将是趋势 根据此次新规的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如果实行计量热价制的话,那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30%,而之前的规定是掌握在30%-60%。 据了解,目前我寿光市已有很多小区实行了按热计量计价。对此,物价局工作人员解释说,用多少热,收多少费是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相比按面积收费,按热计量收费将更节能,也更环保。 小区换热站由热企统一管理 “此外,根据要求,供热企业要向最终用户收取供热费。我们将积极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的取消和移交,实现供热企业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工作人员介绍说,物业公司等社会单位管理换热站的小区,出现供热质量纠纷,物业公司与供热单位常常推诿扯皮,主要是供热责任不清导致的。《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从而形成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有利于保护用户利益,同时有利于加快直供到户体制的形成。 由于近几年煤炭价格波动较大。为此,我省在条例实施要求中,特别规定,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兼顾供热企业健康发展和居民承受能力,落实煤热价格联动机制。供热价格不做调整的,要积极会同有关单位,选择适当方式,将供热价格形成机制、煤炭价格变动趋势、供热企业经营状况、政府对供热补贴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目前,我寿光市正在结合寿光实际情况,出台更加具体的落实措施,相关政策近期将会通过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记者 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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