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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生产经营单位厂长(经理)的一封信

发表时间:2014-12-23 12:52:30  来源:寿光新闻网  浏览:次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抉择,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步入新征程。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审议通过的新《安全生产法
寿光新闻网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抉择,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步入新征程。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审议通过的新《安全生产法》,已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必将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加快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对这部法律重器,必须满怀敬畏之心,严肃认真遵守执行。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无数事例表明,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终归要毁灭企业,而且企业负责人也会付出沉重代价。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作为企业负责人,必须把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作为最高职责,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  安全生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法行为实施“双罚”,不仅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也处罚其主要负责人。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0万元至100万元,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100万元至500万元,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00万元至1000万元,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发生情节特别严重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此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依法予以罚款、降级、撤职、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实施“职业终身禁入”,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生产经营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法守规,履职尽责,注重预防,遏制事故,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感谢你们为安全生产事业付出的努力。祝愿所有企业安全健康发展,祝愿每位员工平安幸福!  寿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寿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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