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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解答

发表时间:2015-01-18 15:08:31  来源:寿光新闻网  浏览:次   【】【】【
1月7日,本报刊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一文,受到众多读者的关注,许多读者向本报及市物价局致电,咨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具体细则。截至1月11日,有近7000名网友通过本报微信关注此事,并发表
寿光新闻网讯:1月7日,本报刊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一文,受到众多读者的关注,许多读者向本报及市物价局致电,咨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具体细则。截至1月11日,有近7000名网友通过本报微信关注此事,并发表评论进行咨询。针对市民关注的具体细则,本报选取关注度最高的五个问题,向市物价局做了进一步采访,物价部门一一作出了回应。  一、原来没有缴过垃圾处理费,现在怎么突然冒出个垃圾处理费来?这个收费合理吗?  物价部门回复: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9〕7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城市居民均应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此前,我寿光市也在征收该项费用,只是该项费用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一起收取,由物业公司代收然后向环卫部门缴纳,居民不用自己缴纳。  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寿光市根据《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始执行新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中不再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因此,该项收费需要居民单独缴纳。因此,该项收费不是突然增加的,收费也是合理合法的。  二、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原来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物价部门回复: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城市家庭居民每户每月10元,对中、小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五保户)和社会福利院,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申请减免者需要凭有效证件,经环境卫生和财政部门核实后办理减免手续。  此前向物业收取的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标准执行的是鲁建城发(1996)350号文的规定,即垃圾处理费每立方米6元。  三、这个费用由谁收?收来做什么?有的小区由物业公司来收取,这样合理吗?  物价部门回复:市环卫处为城市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也是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责任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2〕11号)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委托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等其他单位代为收取,并可按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因此,有的小区由物业公司代收是合理的。  四、收取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行为由哪个单位来监督和管理?若有乱收费行为怎么举报?  物价部门回复:市财政、审计、物价、建设等部门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收取垃圾处理费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可向市物价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58。  五、举例:我是鸿基花园小区的住户,原来我每月交物业服务收费63元,前段时间听说要实行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且有可能提高标准,现在又要收取垃圾处理费,是不是每个业主每月的支出要增加?  物价部门回复:根据规定,垃圾处理费由居民负担,因此业主每月总的支出一般会略有增加。但由于新的物业收费文件更强调了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作用,会促进物业收费的合理和服务的优化,有益于业主的长远利益。因为根据文件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前期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应当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来确定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成立了业主大会,那么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要由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进行商定。  如果业主委员会一时未成立,物业公司要执行新的收费标准,也必须经半数的业主代表同意并合同约定后按规定执行。可以说新文件一定程度上倒逼业主委员会的尽早建立。业主也应发挥自身作用,自觉推动业委会成立,在签订物业服务收费合同时,认真仔细阅读条款,慎重对待,特别是要明确收费等级是否与规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对应。也就是说,半数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较低等级的话,应与其合同约定执行较低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王景坤 尹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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